岳元清(1912—1973),8岁丧母,13岁丧父,帮人割草喂牛,当长工。解放后从茜草坝迁泸县胡市乡(现属龙马潭区)金山村种地。1951年10月率先组织8户贫下中农成立泸州城区第一个互助组。195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被选为泸州地区第一个农业合作社——胡市乡泸锋社社长。1956年2月泸锋社扩大升级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他仍任这个拥有740户的大社社长。人民公社化后,任胡市公社党委副书记、贫协主席等职。曾被选为四川省-会代表,省一至三届人大代表;泸县四至八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六至八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席;一至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岳元清在任互助组长期间,积极推广先进种植经验,获得丰产。1952年该组实现旱年大丰收,比一般农民增产13%,人均稻谷376公斤,被评为川南区丰产模范互助组。本人被评为川南区农业劳动模范。1953—1956年,他领导的农业社连续增产,经济实力增强,办起民校、俱乐部、幼儿园、图书室,在泸州地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他被评为四川省农业劳动模范。参加省慰问分团到西藏慰问解放军。1957年被评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获银质奖章。在“0”中,岳元清被强加“五一六分子”“三老会成员”“伪保队附”“现行-分子”等罪名,将其瘫痪的身躯抬到区、社、队批斗。后经査证,全部否定。1972年5月县委向他发出通知,宣布彻底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