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述三,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生,上杭太拔乡崇厦村人。私立稔田中学毕业。民国期间,先后任保队副、民团队长、县田粮处稽征员、区仓管员。
民国21~36年(1932~1947年),雷先后抓杀乡苏维埃政府主席及工农通讯社干部雷集善、傅吉仪等5人。烈属陈妹子被抓后,被他用残酷手段折磨致死,60多岁的丘某被抓去活埋。同时大肆破孩红军、地方干部、革命烈士家属,凡受其破孩的每户都被他0去百元以上银洋。
雷还肆意00普通群众,他以“通匪”、“济匪”的罪名,或以抓丁手段,012户农民的银洋418元、耕牛4头、稻谷200斗,以及生猪、家具等财物。民国28年,雷路过下都南蛇渡,因0玉成商店老板银洋100元未成,竟将老板勒死于沙滩上。雷成赞只一个独子,雷述三硬要抓其去当兵,成赞只好以每斗八升的利息向他借谷60斗请人代替。成赞为还这笔债,不得已变卖田地。寡妇龚带连因无法交缴雷的0款,不但独子被强夺去卖掉,连家里的一头猪也被抢去抵额。29年,雷任民团队长时,将枪枝弹药借给雷某某等人进行-,他则坐地分赃。雷不但强娶他人之妻,还先后奸0女25名,群众称他是“杀人魔王”、“吸血鬼”和禽兽不如的“-”。
解放初,雷假装积极,混入民兵组织,并窃据队长职务。1951年土改时广大群众向人民政府检举他的罪行,公安机关查证核实后,以恶霸罪将雷述三逮捕。1951年3月,经上杭人民法庭第五分庭审理,依法判处雷述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