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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


[公元1899年-1962年]

马锡五(1899~1962)又名马文章。祖籍陕西延川,生于陕西保安(今陕西志丹)。1930年参加革命,在刘志丹、谢子长领导的革命军队中从事军需工作。1935年11月任陕甘省苏维埃政府国民经济部部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5月任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历任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兼曲子县县长,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副专员、专员等职。在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当选为边区政府委员会委员。1943年3月,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这期间创立的。1946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马继承和发扬了苏维埃时期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的传统,把中共的群众路线创造性地运用到司法工作中,公平合理地审理了许多长期缠讼不清的疑难案件,纠正了一些错案,深受群众欢迎。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他审理的封胖儿婚姻案和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案”。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深得群众赞扬,成为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典范。

1938年,华池县封家园子村有个封芝琴(小名胖儿),由其父封颜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5月,封颜贵为多索聘礼,企图赖婚,一方面教唆女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解除婚约;另一方面又将女儿高价出卖。而封胖儿与张柏儿在一次偶然相遇中,表示自愿结为夫妻。当她得知父亲又将自己卖给庆阳县朱孝昌为妻时,便暗中通知张家。张金才遂召集亲属20余人,深夜携棍棒闯入封家,将封胖儿抢去。封颜贵以张家“抢亲”为罪名将其告到县司法处。县司法处不经调查研究,冒下判决: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封胖儿与张柏儿婚姻无效;但对封颜贵屡次出卖女儿的不法行为却不予追究。对此,当事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适逢马来华池巡视工作,封胖儿拦路告状。马亲赴封家园子,深入调查了解,还征求封胖儿对婚姻的意见。在弄清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就地公开审理,最后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华池县司法处的判决;封、张双方同意结婚,其婚姻有效;张金才黑夜抢亲,扰乱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封颜贵多次出卖女儿,违0法令,判处劳役,以示惩戒。对这个判决,群众认为合情合理,受罚者甘心服罪,一对青年人更是欢天喜地,结成了美满夫妻。《解放日报》为此发表社论,评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认为这是边区司法战线上的伟大创举。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这一故事又被改编为著名的评剧《刘巧儿》。

1943年冬,在边区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司法处查明被害人系孙某,并认定为苏发云兄弟三人图财害命所致。其根据是,孙某被杀前曾与苏发云兄弟三人结伴同行;苏家的炕上、地面及斧头上都有血迹。苏发云兄弟被逮捕后,经多次审讯,都拒不承认杀人。关押一年之久,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诉。马锡五带领司法处干部深入当地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最后查明:苏发云兄弟三人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属实,但后来分路,且有人证明;苏发云家距陈尸现场20多里路,如果在苏家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20多里外的杀人现场,从时间上计算是不可能的;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苏家人患伤风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血。大量证据证明,苏家兄弟“图财害命”不能成立。马继续调查,终于查出了杀害孙某的真凶。全案-大白后,召开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严厉惩治了真正的杀人凶犯。此案审结,全县震动,“马青天”的名字遂传遍陕甘宁边区。

边区政府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经验,在全边区加以推广,为各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马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2年8月兼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仍然保持党的优良传统。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始终和群众打成一片。1959年春,他到湖北省孝感县花园人民法庭视察,与工作人员同吃同住,遇事总是先听听法庭同志的意见,然后才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花园住了半个月,没有人知道他的身份,直到返京时,大家才明白这个“老头”原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马副院长。1962年4月10日,马锡五病逝于北京。

马姓名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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