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洪仪(1922~2001),原名朱洪仪,陕西省宝鸡县人,原宜都县水利局局长、红军战士。
1922年6月16日,资洪仪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县高里村一个贫农家庭,幼时因贫失学,在家务农,当过银匠学徒。1936年9月,在甘肃省门坝镇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任红1军团供给部通讯员。抗日战争爆发后,历任八路军115师685团1营、八路军总部卫生部、延安中央卫生部通讯员,新四军4师卫生部、政治部警卫员,淮北抗大五分校学员,新四军4师政治部服务员,前方司令部管理员等职。1938年在山西省长治战斗中遭日军炮火轰击,听力严重受损。1944年11月,在抗大五分校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转战华北、中原、淮北等地。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华中军区司令部4科科员、华东野战军兵站部科员。1947年12月,随兵站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任河南省扶沟县白潭区区长,1949年5月随军南下湖北,7月任枝江县百里洲区区长。
1951年8月~1953年8月,历任枝江县新场区区长、中共茶园区委书记,行政17级;1953年8月~1957年7月,在湖北省委党校学习,结业后历任宜都县新场区工作队员、幸福渠管理处处长、县水利工程队队长;1963年11月~1966年9月,任宜都县水利局局长。资洪仪严于律已,任茶园区委书记时,将妻子分配到该区最偏远的乡村驻点,子女请保姆照顾。干部由供给制改工资制时,与妻子相同职务、资历的妇女干部一般都定为行政21级或22级,他却将妻子定为24级。一次资洪仪住院疗病,夏日蚊虫多,医生给他开了2元钱的蚊香写进药费报销。他发现后,断然对医生说:“这不行,药费是药费,蚊香钱不能放在里面报!”自费付了蚊香钱。他经常教育妻儿:不准占公家便宜。妻子调财贸部门工作后,每次给家里购置价值较高的商品,他都要亲自审查购物发票。有年冬天,他跳下幸福渠,脱下棉衣在冰冷的渠水里堵漏抢险,腰椎被滚落的石块砸成骨折,落下终身病痛。医生给他开了工伤证明,他却隐匿不交。任水利局长时,参与领导修建了幸福渠扩建工程、聂河水电站、九道河水库、张家冲水库等一批中小型水利工程。1973年6月离休,后明确为行政14级。2001年7月29日在陆城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