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基鸿(1892-?),字海秋,河北藁城人。其弟为抗日名将何基沣。1912年何基鸿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曾赴英、德留学。历任大理院书记官、大理院推事、司法部参事(1918年任)、河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1935年任)、国民政府考选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等职。
法学杏坛,何基鸿曾任国立北京大学法律教授兼系主任(法律系第三任系主任)、教务长兼第三院(社会科学学院)主任及政治系主任、国立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讲师、法律学系教授、北平大学法商学院名誉教授,主讲民法总则、德国法、公司法、劳工法、民法债编总论、法院组织法等课程。何基鸿先生执教北大期间,还经常指导学生社团——国立北京大学法律学会(1921年底成立,宗旨“补课外之不及,穷法理之奥旨”)的活动。
何基鸿先生不仅是民国时期民法、商法的著名学者,北平研究院学术会议社会科学组会员之一,更具有深刻的爱国情怀,在审理北京商会因袁世凯-求荣和-爱国学生而举行 的案件中,他积极活动,争取出庭审理,很快就释放了北京商会的会长等爱国商人。1946年3月7日,何基鸿与陈岱孙、顾颉刚等北平名流41人对东北问题发表意见,表示坚决反对雅尔塔密约及“九•一八”事变在东北重演,不能容忍中国政府“再有任何辱国的让步”。
何基鸿先生著有《宪法要览》(与沈钧儒合著,商务印书馆1922年10月出版)、《国立北京大学沿革述略》(《北京大学三十一周年纪念刊》,192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