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长,1946年6月8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中国共产党党员,1968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14军农场劳动锻炼,任副班长、班长,14军政治部学员,步兵18团1连2排代理排长,陆军40师政治部宣传干事、理论教员。1978年9月,调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处。1979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先后任秘书、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1983年7月至1989年7月,任中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员会副书记、州委政法委书记、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1989年7月至1993年5月,任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纪委委员;1993年5月至1995年11月,任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党组书记,云南省-(原-局)第一政委;1995年8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委员、省委政法委书记,1995年1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委员、省委政法委书记、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1998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机关党委书记,0官;2002年7月至2008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2008年3月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二级0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