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翰(1886-1979),字季勋,号莼沤,云南省昭通府大关厅(今昭通市大关县)人。民国政治人物、法学家。
清光绪十二年(1886)12月24日生。少年时读书,后毕业于公立云南法政学堂。
宣统元年(1909),任陆军第十九镇(师)三十七协(旅)秘书。
宣统三年(1911)10月30日(农历九月初九日),参加辛亥革命昆明重九起义。云南光复,任云南都督府秘书。
民国元年(1912),加入中国国民党,为滇系唐继尧部下。
1913年2月,任云南省行政公署总务科科长。10月,出任黑盐井区盐务督煎总办兼盐兴县知事。后调任个旧县知事。
1915年12月,参加护国军,同广东将军龙济光军交战,曾负重伤。护国战争胜利后伤愈。
1916年7月,入四川,任四川督军公署秘书长。
1917年秋,返回云南。
1918年冬,奉唐继尧派遣,出席广州军政府召开的地方行政会议。
1919年,赴日本,入东京帝国大学及东京市政研究会,选修宪法及市政等科。
1922年3月,回云南,任蒙自道尹。8月,设置昆明市,张维翰任昆明市首任政公所督办,负责实施昆明市政建设。
1928年1月,成立云南省政府,龙云任主席。张维翰担任云南省政府委员兼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驻云南交涉员。同年末,参加在南京召开的有关越南的中法条约改订会议。
1929年8月,兼任云南省政府民政厅厅长。受龙云重用,遭卢汉等滇军将领嫌恶。
1930年3月,卢汉等滇军四位师长发动兵变,张维翰被列为“清君侧”对象。后兵变失败,张维翰仍任民政厅长,但渐生退意。
1931年8月,辞去云南省民政厅长职务。从此脱离滇系,转到国民政府中央任职。
1932年1月,任中华民国--。5月,兼任-秘书长。
1939年6月,调内政部,任政务次长。
1946年1月,调任-云贵监察区监察使。
1947年12月,当选行宪国民大会代表、监察委员。
1948年,返昆明,任云贵区监察行署委员。
1949年4月,改任川康区监察委员行署委员,未就任。后受聘于香港新亚书院,教授文史。
1950年,赴台湾。历任中国国民党中央纪律委员会委员、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央评议委员。
1965年,升任台湾当局-副院长。
1968年,任中华学术院诗学研究所所长。后历任中国传统诗学会名誉理事长、诗经研究会名誉理事长、中国孔孟学会监事、船山学会监事等职。
1972年5月至1973年3月,代理台湾-院长。
1979年9月1日,在台湾病逝,享寿93岁。
张维翰善作诗、书法,晩年潜心佛学。著有《都市计画》《法制要论》《行政法精义》《地方自治实务》《田园都市》《莼沤类稿》等。联作较多,门类齐全,俱见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