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毅民,1921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三区东里店镇,1938年9月参加革命,193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解放前先后在山东省沂水县东里店镇任秘密情报员、镇党支部宣传委员,沂水三区中庄、东里两乡党总支组织委员,沂水县三区抗日民主政府财政助理员、副区长,沂水三区、扈山区、东里区区长、区中队长、分区委员,沂水县抗日民主政府民政科科长、沂水县除奸委员会委员、参议会党组书记,山东鲁中、鲁中南区党委民运部回协副主任、鲁中回民支队政治委员、鲁中党委沂源县分区委书记,山东省济宁市委委员、民运部副部长、青委书记、市回协筹委会主任。解放后,先后担任青年团山东滕县地委书记,青年团徐州市委书记,中国回民文化协进会副秘书长、秘书长。1958年9月调宁夏工作,任自治区建筑工程局局长、党委书记。六十年代初丁毅民同志受到不公正待遇,后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予以彻底平反。1968年11月后历任宁夏区革委会筹备小组成员、生产指挥部副主任、常委,宁夏区党委委员,区革委会工交办公室主任。1977年7月任宁夏区革委会副主任,1980年1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1983年4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8年7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顾问委员会副主任,1995年4月离职休养,2004年3月中央组织部批准享受自治区政府主席级医疗待遇。2009年6月3日17时18分在银川逝世,享年89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