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传义,1923年6月出生于河南永城,194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4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曾担任河南永城县蒋口区书记、县总队二大队部书记,新四军十一旅三十三团二营营部书记,新四军四师十二旅政治部保卫科干事,豫皖苏边区三支队政治处保卫干事,豫皖苏军区独立旅三十四团政治处保卫干事。随十八军进藏,先后任五十三师一五八团政治保卫股长,五十三师政治部保卫科副科长、科长,新兵师秘书科科长,一六零团政治处主任,西藏塔工分工委秘书长、社会部部长、政法工作部部长兼基巧办事处公安分处处长,米林县委书记,林芝分工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林芝专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拉萨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林芝县革委会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林芝县委第一书记,西藏自治区政工组党的核心小组成员,自治区党委审干领导小组成员、审干办公室主任,西藏师范学院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革委会副主任,西藏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务会成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顾问等职。1987年1月经组织批准离休。2009年9月经中央组织部批准享受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级医疗待遇。2011年6月28日在成都不幸逝世,享年89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