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晟,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湖南安化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教授,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致公党。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1987年7月至1997年7月湘潭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其间: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致公党湘潭市委主委、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1年2月至9月致公党湘潭市委主委、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致公党长沙市委主委、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2002年7月至2003年1月致公党省委副主委、致公党长沙市委主委、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2003年1月至2008年5月致公党省委副主委、致公党长沙市委主委、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致公党省委副主委、致公党长沙市委主委、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其间:2009年3月至9月,挂职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致公党省委副主委、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致公党省委主委、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其间: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挂职任甘肃省庆阳市副市长);2013年8月至今致公党省委主委、省监察厅副厅长。2017年1月当选第十一届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省委主委、省监察厅副厅长。2018年1月27日政协湖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