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男,汉族,1920年11月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1938年3月参加工作,193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定南县抗联会干事、区委委员、青救会主任,晋察冀分局社会部、平北地委社会部干事,张家口市公安局科长等职。1949年4月至1954年5月,历任皖南行署公安局秘书主任,池州、安庆地委委员、公安处处长,芜湖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1954年5月,任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党组成员。1955年5月至1965年5月,历任淮南市委常委、淮南煤矿基建局党委书记,淮南市委副书记兼淮南矿务局局长、党委书记,省煤炭局副局长。1965年5月至1978年9月,历任贺兰山煤炭工业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交办副主任兼煤炭领导小组组长,燃化局、煤炭局局长、党组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经委主任、党组书记。1978年9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委员、副主席,兼经委主任、党组书记。1981年3月,任两淮煤炭建设总指挥部指挥、党组书记。1981年10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983年4月,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财经委员会主任。1994年6月离职休养。2004年2月,中央批准享受省长级医疗待遇。是安徽省第二届、第六届、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安徽省第二次、第四次、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因病医治无效,于2012年5月22日13时58分在合肥逝世,享年9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