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霞,女,回族,1958年9月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197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一级警监 ,一级高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1975年8月至1978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七营公社下乡知青。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宁夏大学政史系学习。1982年1月至1983年6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干事。1983年6月至1985年1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宣传部干事、党员教育科副科长。1985年1月至1986年9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1986年9月至1989年8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副区长(其间: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89年8月至1994年4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1994年4月至2001年1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1年1月至9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2001年9月至2002年4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副书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党组书记。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党组书记、一级警监(2001年9月至2005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一级高级法官。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月29日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党组书记。2008年1月29日至2012年4月28日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08年2月28日被授予二级大检察官。2011年8月26日兼任海南省检察官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会长。2012年4月28日至7月31日任中共海南省委常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12年7月31日任中共海南省委常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2017年3月海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2018年1月海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海南省政协副主席。中共十八大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是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十届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