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定国(前111—前40年),字曼倩,系于公之子,西汉时东海郡郯县(今山东郯城县)人。
于定国少时从父学法,接受了于公的思想熏陶。于公死后,他继父任为县狱史、郡决曹。由于他熟悉法律,治狱严谨,声誉渐高,补任廷尉史。因处理案件有才能,受到汉昭帝的器重。被调到京城,提升为侍御史、御史中丞。汉昭帝死后,昌邑王刘贺即位。刘贺是一荒淫无道,不理朝政的昏君。于定国上 书 劝谏。刘贺只做了二十七天皇帝就被废掉。汉宣帝即位后,大将军霍光领尚书事。霍光上奏汉宣帝,凡谏昌邑王的都就提升官职。因此,于定国也就升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受到特别重用。几年后,又升为水衡都尉、廷尉,位列九卿之一。
西汉时,廷尉是掌管刑法的国家最高司法长官,凡郡国决狱有疑,皆由廷尉审核平决。在决狱断案中,于定国执法公正,量刑得当。他做过县狱吏、郡决曹,对郡县情况十分熟悉,加上他明习文法,见多识广,因而办案明快,对一些疑难案件也是剖决如流。于定国善饮酒,多饮而不乱,堪称海量。寒冬腊月时,他总是先喝酒再审理案件。他喝了酒以后,不仅头脑依然清醒,而且显得精神倍增。在决狱断案中,不管是当朝权贵,还是平民百姓,只要案子有疑问,他都十分审慎的处理。他量刑时主张宽平,人们都感到他为廷尉,没有受冤屈之虑。他为廷尉十八年,朝野称颂,与汉文帝时的著名廷尉张释之齐名。当时有“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的赞誉。
于定国身居高位,但为人谦虚好学。任廷尉后,坚持拜师学《春秋》,常常手捧经史,“北面备弟子礼”。对有真才实学的人,不分地位高低,即“徒步往过,”也“皆与钧礼”。
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于定国做了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次年丞相黄霸死,于定国当了丞相,封西平侯。汉宣帝死后,刘即位,是为元帝,对于定国十分敬重。他和御史大夫陈万年并位八年,“议论无所拂”,因而国家也较为安定。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于定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即以病辞官。汉元帝赐予安车驷马、黄金60斤还乡,72岁病卒,被谥曰“安侯”。
于定国之子于永,以父任为侍中中郎将,汉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任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次年,成帝想拜他为丞相,可正巧在这时侯病死。